損害賠償113年度補字第84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849號
原 告 江金順
原告與被告高雄榮民總醫院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42,313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10,3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瑩萍
113年度補字第849號
原 告 江金順
原告與被告高雄榮民總醫院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42,313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10,3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瑩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