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補字第88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885號
原 告 王曉潔
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
蔡長勛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維馨乳房外科醫院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,424,70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157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
書記官 謝群育
113年度補字第885號
原 告 王曉潔
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
蔡長勛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維馨乳房外科醫院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,424,70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157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
書記官 謝群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