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113年度補字第96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965號
原 告 黃德修
黃俊銘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曾冠華
被 告 蘇武峰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
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
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路竹區頂寮段594地號
土地之地上物拆除,將占用面積約10平方公尺之土地返還予原告
,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2,000元(計算式:占用
面積10㎡×公告土地現值1,200元/㎡=12,000元);至第二項請求被
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,
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,00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
書記官 謝群育
113年度補字第965號
原 告 黃德修
黃俊銘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曾冠華
被 告 蘇武峰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
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
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路竹區頂寮段594地號
土地之地上物拆除,將占用面積約10平方公尺之土地返還予原告
,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2,000元(計算式:占用
面積10㎡×公告土地現值1,200元/㎡=12,000元);至第二項請求被
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,
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,00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
書記官 謝群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