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101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010號
抗 告 人 鄒翔宇


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月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抗告人不服民
國114年3月6日本院裁定,提起抗告。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
8前段、第77條之27、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
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,本件應徵裁判費
新臺幣1,5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之1第1
項準用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
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
書記官 鄭珓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