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11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19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甲○○
乙○○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○○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
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9號第一審判決
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137,65
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,257元 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向本院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
書記官 葉憶葇
113年度訴字第119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甲○○
乙○○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○○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
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9號第一審判決
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137,65
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,257元 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向本院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
書記官 葉憶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