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14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4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張淑芬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文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
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466,538元,依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
,60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翁熒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 方柔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