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26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268號
原 告 鐘文英


被 告 陳靜誼

訴訟代理人 林宗穎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於起訴時係請求
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2,459,845元之本息,嗣於113年8月2日
提出之「民事準備暨變更訴之聲明狀補正」變更訴之聲明為請求
被告給付2,733,651元之本息。按訴之變更或追加,其變更或追
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,就其超過部分補
徵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,依原告變更
後訴之聲明即訴訟標的金額2,459,845元核算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28,126元,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25,354元,尚須補
繳2,772元,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
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追加(或擴張)請求273,806元部分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 邱秋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