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45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45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陳怡伶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雅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
113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
為新臺幣(下同)300,000元,應繳裁判費為4,800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儀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