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46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460號
上訴人即
被 告 黃品溱
被上訴人即
原 告 羅月琴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,
上訴利益為新台幣(下同)250,000元,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,9
7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黃莉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