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51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51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孫孝宜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文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
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113年度訴字第517號
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50,000元(即上訴人在本件所受敗訴判決之金額)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2,32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
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
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
書記官 葉憶葇
113年度訴字第51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孫孝宜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文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
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113年度訴字第517號
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50,000元(即上訴人在本件所受敗訴判決之金額)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2,32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
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
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
書記官 葉憶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