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55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555號
原 告 薛景方
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
柯漢威律師
被 告 鄭朝民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
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。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
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茲因
原告具狀陳報兩造已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達成和解,認有再開
辯論之必要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。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
書記官 許雅如
113年度訴字第555號
原 告 薛景方
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
柯漢威律師
被 告 鄭朝民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
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。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
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茲因
原告具狀陳報兩造已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達成和解,認有再開
辯論之必要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。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
書記官 許雅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