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59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590號
原 告 施伯諺
訴訟代理人 林姿伶律師
被 告 國立高雄大學

法定代理人 陳啓仁
訴訟代理人 王瀚誼律師
魏韻儒律師
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7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香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