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714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714號
原 告 甲○○
被 告 乙○○
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
羅玲郁律師
侯昱安律師
被 告 丙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
論。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茲因本件尚有應
調查事項,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
書 記 官 曾啓聞
113年度訴字第714號
原 告 甲○○
被 告 乙○○
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
羅玲郁律師
侯昱安律師
被 告 丙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
論。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茲因本件尚有應
調查事項,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
書 記 官 曾啓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