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71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714號
上訴人 即
原 告 甲○○


被上訴人即
被 告 乙○○
丙○○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
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,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
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上訴。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十日內,具狀補正上訴理由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
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,此為民事訴
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、第4款所明定之上訴必要程式。又
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
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(上訴理由除外
),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同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3項規定
自明。
二、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惟未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
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,茲依
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以上訴狀表
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
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,暨命上訴人於如主文第二項
所定期限補正上訴理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  呂明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曾啓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