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71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716號
原 告 璟霖文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政霖
訴訟代理人 洪紹倫律師
被 告 謝鈊伃
訴訟代理人 王偉龍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25日10時30分
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。
二、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款規定,因建築物或其他工
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,不問其標
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。本件係因建築物定期租賃
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,依上開規定,應適用簡易程序,本院
前依通常訴訟程序分案及審理,應有違誤,爰依上開規定,
改依簡易訴訟程序審判,併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蔣禪嬣
113年度訴字第716號
原 告 璟霖文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政霖
訴訟代理人 洪紹倫律師
被 告 謝鈊伃
訴訟代理人 王偉龍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25日10時30分
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。
二、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款規定,因建築物或其他工
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,不問其標
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。本件係因建築物定期租賃
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,依上開規定,應適用簡易程序,本院
前依通常訴訟程序分案及審理,應有違誤,爰依上開規定,
改依簡易訴訟程序審判,併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蔣禪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