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訴字第73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739號
上訴人即
原 告 陳麗英
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牌鋼鋁有限公司間113年度訴字第739號清償
債務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612,757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,390元,未據上訴人繳
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
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
書記官 林香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