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75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751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黃惠珠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游淑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0日
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
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,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繳納上訴裁判費,亦未敘
明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經本院於民國114
年2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
明,並按補正後之上訴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,上開補費裁
定於114年2月17日一般送達於上訴人住所地,有本院送達證
書在卷足憑。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,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
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答詢表可參,徵諸前揭規定,其上訴自非
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
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方柔尹
113年度訴字第751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黃惠珠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游淑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0日
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
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,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繳納上訴裁判費,亦未敘
明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經本院於民國114
年2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
明,並按補正後之上訴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,上開補費裁
定於114年2月17日一般送達於上訴人住所地,有本院送達證
書在卷足憑。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,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
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答詢表可參,徵諸前揭規定,其上訴自非
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
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方柔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