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77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777號
上訴人 即
被 告 王以潔
曾宇震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韓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
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60,
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,42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
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
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
書記官 林孟嫺
113年度訴字第777號
上訴人 即
被 告 王以潔
曾宇震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韓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
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60,
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,42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
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
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
書記官 林孟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