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訴字第81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817號
上訴人即
被 告 蔡吳春美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113年度訴
字第817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45,371元(計算式:本金609,807元+起訴
前之利息及違約金35,564元=645,371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
臺幣12,97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
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賴朱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