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81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81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黃郁軒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景貽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
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按提
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
,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,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16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0
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2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鄭珓銘
113年度訴字第81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黃郁軒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景貽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
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按提
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
,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,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16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0
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2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鄭珓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