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92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92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菘鐿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文隆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至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文隆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莊登宇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
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8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
上訴人菘鐿科技有限公司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40,000元
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930元;上訴人至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上
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6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,320元
,均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
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琬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許雅如
113年度訴字第92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菘鐿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文隆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至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文隆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莊登宇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
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8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
上訴人菘鐿科技有限公司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40,000元
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930元;上訴人至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上
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6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,320元
,均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
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琬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許雅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