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95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954號
上訴人即
被 告 林睿縈

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芝萍間113年度訴字第95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
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,00
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,1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
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
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
書記官 林香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