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醫字第1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3年度醫字第12號
原 告 郭泰祐
陳育菁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
複 代理人 許龍升律師
被 告 博愛蕙馨醫院

法定代理人 尤瑜文
被 告 林千微
吳幸蓉
吳宛芸
王偉潔
王香文
陳楀潔
林雯婷
謝沂諠
蔡育芳
許人欣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於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醫偵續字第4、5號案件偵查
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
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訴
訟法第182條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相同案情,現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
3年度醫偵續字第4、5號刑事案件偵查中,審酌被告於該案
嫌疑之犯罪行為成立與否,即為為本件民事訴訟是否成立侵
權行為之待證事項,應有參酌該案卷證資料之必要,惟該案
尚未偵查終結,依偵查不公開原則,無從援引偵查中之卷證
資料,致使本件民事訴訟程序難以進行,兩造均同意由本院
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,是依上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蔣禪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