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重訴字第12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12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林睿杰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麗橋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
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
提起上訴。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13規定,加徵裁判費10分之5,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
為新臺幣(下同)4,494,55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,225元,
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
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林慧雯
113年度重訴字第12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林睿杰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麗橋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
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
提起上訴。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13規定,加徵裁判費10分之5,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
為新臺幣(下同)4,494,55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,225元,
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
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林慧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