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保險簡字第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保險簡字第1號
原 告 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 乙○○
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翁肇喜
訴訟代理人 黃韻霖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  理 由
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
論。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茲因本件尚有應
調查事項,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  呂明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曾啓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