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勞簡字第2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簡字第2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王適賢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
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萬元,應徵裁判費4,200元
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
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
書記官 楊惟文
114年度勞簡字第2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王適賢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
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萬元,應徵裁判費4,200元
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
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
書記官 楊惟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