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勞補字第11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補字第112號
原 告 振揚開發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育瑄
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仁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0,00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3,4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張琬如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
書記官 謝群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