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勞補字第134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補字第134號
原 告 格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家宏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勇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352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31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孫嘉偉
114年度勞補字第134號
原 告 格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家宏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勇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352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31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孫嘉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