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勞補字第13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補字第135號
原 告 林勝發即榮勝清粥小吃店

訴訟代理人 黃朝貴律師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廖敏雄核發支
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。查
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,30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
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謝群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