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114年度勞補字第1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補字第19號
原 告 李志鴻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
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3,657,5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,322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
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瑩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