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勞補字第2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補字第25號
原 告 陳俊賢
原告與被告張鴻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
遣費之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269,500元,原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710元,惟其中請求薪資69,500元,應徵裁
判費1,500元部分,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1,000元
,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710元【計算式:3,710元-1,000元
=2,710元】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張琬如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書記官 謝群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