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勞補字第2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補字第26號
原 告 柯宏杰

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,000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
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瑩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