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勞補字第7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補字第75號
原 告 愛仁醫療社團法人愛仁醫院

法定代理人 鄭國琪

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傑民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18,186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,28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
書記官 孫嘉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