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勞補字第7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補字第77號
原 告 郭宗鑫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予晴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但所
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
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
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4,771,110元,
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
利息。備位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,757,600元,及自起訴狀繕
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故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4,771,11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,426元。又
原告於起訴時同時聲請訴訟救助,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
以114年度救字第3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在案,則於訴訟終
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,併予敘
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瑩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