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原訴字第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原訴字第3號
原 告 洪水木
訴訟代理人 洪幼珍律師
複代理人 陳意青律師
被 告 全炳秀
訴訟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
複代理人 蔡乃修律師
被 告 薩錦泉

訴訟代理人 何明諺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主 文
本件原指定民國114年10月13日下午5時宣判,因案情繁雜,製作
判決曠日廢時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,變更宣判期日為
民國114年10月27日下午5時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 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朱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