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03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035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郭真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陸佰參拾柒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3月28
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.83%計算,
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
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
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
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29,02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
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
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
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
書面,併予陳明。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
自民國113年4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4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
年利率15.59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
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
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
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62,612元及相關之
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
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
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
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 ㈢茲債權人屢次催討
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
條規定,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
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(利息);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29025元 自民國114年5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.83% 002 新臺幣 362612元 自民國114年5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59%
附表(違約金):
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29025元 自民國114年6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新臺幣 362612元 自民國114年6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0035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郭真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陸佰參拾柒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3月28
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.83%計算,
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
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
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
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29,02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
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
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
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
書面,併予陳明。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
自民國113年4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4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
年利率15.59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
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
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
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62,612元及相關之
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
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
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
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 ㈢茲債權人屢次催討
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
條規定,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
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(利息);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29025元 自民國114年5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.83% 002 新臺幣 362612元 自民國114年5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59%
附表(違約金):
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29025元 自民國114年6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新臺幣 362612元 自民國114年6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