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10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0105號
債 權 人 姜姿杏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庭萱、李富偉、丁豪輝、陳詠宸間請求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朱庭萱、李富偉、丁豪輝、陳詠宸之最新之戶
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
請勿省略)。
二、請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四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後,再行斟酌是否
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。說明如下:
㈠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,非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
,債權人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,其裁判費之徵收,自應按件
計費。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各自給付債權人,自應分別繳
納非訟程序之聲請費各500元,合計1,500元,債權人聲請時
僅繳納500元,應補納1,500元)。
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
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。支付
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同法第510條、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本件為
債權人對各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債權人與各債務人間
非基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,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,債權
人若經上開一、調取各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,債務人之戶
籍地址若非本院轄區,本院對之無管轄權,請債權人自行斟
酌對非籍設本院轄區之債務人是否補繳納程序費用500元,
三、依據民法第203條之規定,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
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,請釋明本件請
求「年利率6%」利息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若無,請
具狀變更為「年利率5%」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114年度司促字第10105號
債 權 人 姜姿杏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庭萱、李富偉、丁豪輝、陳詠宸間請求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朱庭萱、李富偉、丁豪輝、陳詠宸之最新之戶
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
請勿省略)。
二、請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四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後,再行斟酌是否
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。說明如下:
㈠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,非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
,債權人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,其裁判費之徵收,自應按件
計費。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各自給付債權人,自應分別繳
納非訟程序之聲請費各500元,合計1,500元,債權人聲請時
僅繳納500元,應補納1,500元)。
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
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。支付
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同法第510條、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本件為
債權人對各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債權人與各債務人間
非基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,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,債權
人若經上開一、調取各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,債務人之戶
籍地址若非本院轄區,本院對之無管轄權,請債權人自行斟
酌對非籍設本院轄區之債務人是否補繳納程序費用500元,
三、依據民法第203條之規定,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
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,請釋明本件請
求「年利率6%」利息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若無,請
具狀變更為「年利率5%」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