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110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110號
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代 理 人 陳俊雲
債 務 人 蕭禫
蔡瑞香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貳仟肆佰陸
拾玖元,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九點二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
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0110號
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代 理 人 陳俊雲
債 務 人 蕭禫
蔡瑞香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貳仟肆佰陸
拾玖元,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九點二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
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