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11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116號

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



債 務 人 黃宏信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壹佰貳拾壹元,及如附
表所示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息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1 20,525元 114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自民國114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,懲罰性違約金以360日為限。 2 7,596元 114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自民國114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,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。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