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130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130號
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
債 務 人 陳鴻欽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參仟肆佰陸拾陸元,及
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捌拾捌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九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其
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0130號
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
債 務 人 陳鴻欽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參仟肆佰陸拾陸元,及
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捌拾捌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九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其
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