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22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222號

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


債 務 人 陳佐恩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玖拾貳萬零捌佰玖拾柒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計息起迄日 (民國) 利息 (年利率)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(民國) 1 350,301元 自114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4.33% 自114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每個月為一期)。 2 3,570,596元 自114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2.43% 自114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每個月為一期)。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