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27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272號
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
代 理 人 楊世平
債 務 人 浤倡興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許瓊丹
債 務 人 梁錦再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柒佰壹拾玖萬肆仟壹
佰零伍元,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利息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3,504,426元 3.175% 自114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依左列利率之一成計付違約金;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依左列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。 2 3,689,679元 3.175% 自114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依左列利率之一成計付違約金;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依左列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。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0272號
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
代 理 人 楊世平
債 務 人 浤倡興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許瓊丹
債 務 人 梁錦再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柒佰壹拾玖萬肆仟壹
佰零伍元,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利息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3,504,426元 3.175% 自114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依左列利率之一成計付違約金;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依左列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。 2 3,689,679元 3.175% 自114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依左列利率之一成計付違約金;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依左列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。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