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27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273號

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
代 理 人 楊世平
債 務 人 浤倡興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 許瓊丹



債 務 人 梁錦再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壹佰零柒萬貳仟伍佰
柒拾陸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計息起迄日 (民國) 利息 (年利率) 違約金計算方式 (民國) 1 5,392,244元 自1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3.575% 自11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一成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二成計算之違約金。 2 1,348,044元 自1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3.575% 自11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一成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二成計算之違約金。 3 9,194,748元 自1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3.575% 自11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一成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二成計算之違約金。 4 2,298,670元 自1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3.575% 自11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一成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二成計算之違約金。 5 2,838,870元 自1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3.575% 自11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一成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二成計算之違約金。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