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29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292號
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

代 理 人 洪繪茹
債 務 人 吳偉誠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玖仟捌佰肆拾貳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(民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(新臺幣) 1 509,842元 11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1.99% 114年7月17日起至114年8月16日止 以本金4,967元按年息1.199%計算 114年8月17日起至114年9月16日止 以本金9,983元按年息1.199%計算 114年9月17日起至114年10月16日止 以本金15,050元按年息1.199%計算 114年10月17日起至115年1月16日止 以本金509,842元按年息1.199%計算 115年1月17日起至115年4月16日止 以本金509,842元按年息2.398%計算 備註:每次違約狀態,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。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