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29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293號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

代 理 人 洪繪茹
債 務 人 黃柏翔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柒佰柒拾貳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息 違約金計算方式 期間(民國) 年利率 1 265,772元 114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1.99% 114年7月27日起至114年8月26日止 以本金2,640元 按年息1.199%計算 114年8月27日起至114年9月26日止 以本金5,307元 按年息1.199%計算 114年9月27日起至114年10月26日止 以本金8,001元 按年息1.199%計算 114年10月27日起至115年1月26日止 以本金265,772元按年息1.199%計算 115年1月27日起至115年4月26日止 以本金265,772元按年息2.398%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每月為一期)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