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49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10494號
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


債 務 人 廖聖文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貳仟參佰捌拾陸元,及其
中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柒拾壹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
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廖聖文於105年6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,經債權人
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
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,逾期繳
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㈡債務人迄113年12月底尚積欠債權人92,386元整未為清償(消
費款87,571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4,815元整),雖經債權人屢
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
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
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87,571元自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
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。
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
條之規定,狀請法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
履行,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,懇請法院依職
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
在監所,請法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