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52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524號
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債 務 人 呂榮宗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壹佰貳拾壹元,
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萬陸仟參佰參拾陸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
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
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
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按期計收
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以每月為
一期計算)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