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53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0531號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代 理 人 簡子晏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勝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正正確之委任狀(台端提出之委任狀其上列載為假扣押
聲請事件,與本件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兩者不一致)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114年度司促字第10531號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代 理 人 簡子晏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勝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正正確之委任狀(台端提出之委任狀其上列載為假扣押
聲請事件,與本件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兩者不一致)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