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56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0567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卓昱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39,812元之帳務明細)(台端提出之帳務
明細為39,915元,與本件請求金額不一致)。
二、債務人卓昱禎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114年度司促字第10567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卓昱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39,812元之帳務明細)(台端提出之帳務
明細為39,915元,與本件請求金額不一致)。
二、債務人卓昱禎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