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63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0631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阿蓮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吳志芳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蔡秀卉、陳坤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陳蔡秀卉、陳坤昌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
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請提出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算之依據,並提出
相關釋明文件。
三、請提出違約金起算日同利息起算日即自113年3月27日起算之
依據,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114年度司促字第10631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阿蓮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吳志芳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蔡秀卉、陳坤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陳蔡秀卉、陳坤昌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
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請提出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算之依據,並提出
相關釋明文件。
三、請提出違約金起算日同利息起算日即自113年3月27日起算之
依據,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